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號誌組件與設計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202條
號誌每一燈面之燈色及鏡面數規定如下:

一、行車管制號誌之燈色種類,除於匝道、狹路、狹橋、隧道或施工路段 等實施單向交通輪放管制時,得使用紅、綠二種燈色外,其餘應具備 紅、黃、綠三種燈色,並以六個鏡面為限。

二、行人專用號誌每一燈面應含紅、綠兩種燈色之兩鏡面。

三、車道管制號誌每一燈面應含紅、綠兩種燈色之兩鏡面,或含紅、黃、 綠三種燈色之三鏡面。前述兩種燈面得以一個鏡面顯示。

四、鐵路平交道號誌與行人穿越道號誌,每一燈面應含兩相同燈色並列之 鏡面。

五、特種閃光號誌每一燈面僅含一圓形鏡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