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號誌組件與設計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99條
號誌燈箱、罩簷與桿柱之規定如左:

一、燈箱應裝罩簷,罩簷宜採筒式,以不反光材料配合鏡面之設計,避免 橫向駕駛者及行人預見燈色變換,搶先行進。

二、除特種閃光號誌與行人穿越道號誌之燈箱應標繪黑白相間、寬十公分 、呈四十五度角之斜紋,鐵路平交道號誌之燈箱可漆黑色等外,其餘 號誌之燈箱應連同罩簷全箱漆深綠色。

三、除鐵路平交道號誌之桿柱漆橙黑相間之橫紋外,其餘桿柱皆漆黑白相 間之橫紋。桿柱表面經鍍鋅處理者,免漆橫紋。橫紋之寬度為四○公 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