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號誌通則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96條
號誌應依交通流向、流量及路況設置與運轉,其時相、時制並視狀況調整 之。

已啟用之號誌,非有特殊原因不得停止運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