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指示標線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92條
地名、路名、高(快)速公路方向指示標字,用以指示行車車道可通往之 地點、道路之方向。設於路段中或路口將近之處。

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,標字之前方應標繪箭頭以指示方向。

本標字圖例如下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