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指示標線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83-1條
快慢車道分隔線,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,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 之界線。其線型為白實線,線寬為十公分,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, 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,應採整段設置,但交岔路口免設之。劃設本標線 ,距離人行道、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。道路設有劃分 島;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,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,與劃分島 間隔至少十公分。

本標線得視需要於慢車道由左至右併排繪設機車圖案及自行車圖案,每過 交岔路口入口處標繪之,路段中每超過五百公尺得加繪一組。

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