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禁制標線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79條
速度限制標字,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,不得 超速。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 適當距離處;里程漫長之路段,其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。

本標字與第八十五條最高速限標誌得同時或擇一設置。

本標字為黃色數字。圖例如左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