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禁制標線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74-2條
機慢車停等區線,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、慢車駕駛人 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,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。本標線視需 要設置於行車速限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下之道路,且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 之停止線後方。但禁行機車或紅燈允許右轉車道不得繪設。

機慢車停等區線,線型為白色長方形,橫向(前後)線寬二十公分,縱向 (二側)線寬十或十五公分,縱深長度為二點五公尺至六公尺,並視需要 於機慢車停等區內繪設機車及慢車圖案或白色標字。

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