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禁制標線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73條
網狀線,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,防止 交通阻塞。其劃設規定如左:

一、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不予劃設。

二、未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,視需要劃設。

三、接近鐵路平交道應予劃設,但無劃設空間者不在此限。

四、常受交通管制或其他原因需限制不得臨時停車之地點,視需要劃設。

本標線為黃色。外圍線寬二○公分,內線依行車方向成四五度傾斜,線寬 一○公分,斜線間隔一至五公尺。

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