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
禁制標線
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73條
網狀線,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,防止 交通阻塞。其劃設規定如左:
一、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不予劃設。
二、未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,視需要劃設。
三、接近鐵路平交道應予劃設,但無劃設空間者不在此限。
四、常受交通管制或其他原因需限制不得臨時停車之地點,視需要劃設。
本標線為黃色。外圍線寬二○公分,內線依行車方向成四五度傾斜,線寬 一○公分,斜線間隔一至五公尺。
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