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禁制標線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72條
讓路線,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,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。視需要設於支道路口,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,在雙車道路面上,依遵行 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。

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,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者,則加繪兩條平 行白虛線,間隔三○公分,線段長六○公分,線寬三○公分,間距四○公 分。

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