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禁制標線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69條
禁止臨時停車線,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,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 頂面為原則,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,距路面邊緣以三○公分為度 。

本標線為紅色實線,線寬除設於緣石,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,其餘皆 為一○公分。

本標線得加繪紅色「禁止臨時停車」標字,三○公分正方,每字間隔三○ 公分,沿本標線每隔二○公尺至五○公尺橫寫一組。

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,如有縮短之必要時,應以標誌及附牌標 示之。

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