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禁制標線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67條
禁止變換車道線,用以禁止行車變換車道。設於交通特別繁雜而同向具有 多車道之橋樑、隧道、彎道、坡道、接近交岔路口或其他認為有必要之路 段,並得於禁止變換車道處之起點路面,標繪黃色「禁止變換車道」標字 。

本標線分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及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兩種。雙邊禁止變換 車道線,為雙白實線,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;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 ,為白實線配合白虛線,虛線與實線間隔一○公分,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 止變換車道,在虛線一面之車輛允許變換車道。連續禁止變換車道路段, 其間隔不足一二○公尺者,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。

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