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禁制標線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64條
禁制標線區分如下:

一、縱向標線:

(一)分向限制線。

(二)禁止超車線。

(三)禁止變換車道線。

(四)禁止停車線。

(五)禁止臨時停車線。

二、橫向標線:停止線。

三、輔助標線:

(一)槽化線。

(二)讓路線。

(三)網狀線。

(四)車種專用車道線。

(五)機車優先車道線。

(六)機慢車停等區線。

前項禁制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:

一、「禁止變換車道」。

二、「禁止停車」。

三、「禁止臨時停車」。

四、「越線受罰」。

五、車種專用車道標字:「公車專用」、「大客車專用」、「大貨車專用 」、「機車專用」、「自行車專用」等。

六、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:「左彎專用」、「右彎專用」、「直行專用 」等。

七、「停」。

八、「禁行機車」。

九、速限標字:「速限 60」 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