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輔助標誌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45條
道路因施工、養護或其他情況致交通受阻,應視需要設置各種標誌或拒馬 、交通錐等,夜間應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燈號,必要時並應使用號誌或派旗 手管制交通。

前項各種交通管制設施,施工單位應於道路施工前,依施工狀況審慎規劃 ,俟裝設完成後,始得動工;其佈設圖例如下:

一、用於雙車道路面局部施工,其中一向行車路面阻斷者。

二、用於視距不良之雙車道路段,其中一向行車路面阻斷者。

三、用於道路阻斷使用便道通行者。

四、用於四車道以上之多車道,其中一向行車路面阻斷或雙車道路線其對 向快車道外側經加舖路面可行車輛者。

五、用於四車道以上之多車道,其同向車道中一條車道路面阻斷者。

六、用於同向三車道以上之多車道,其中二條以上車道路面阻斷者。

七、用於設有分向島之四車道或高速公路,其中一向行車路面阻斷者。

八、用於市區四車道以上道路,臨近路口一向封閉施工者。

九、用於市區道路臨近路口道路中心局部施工者。

十、用於市區道路交岔路口中心施工者。

十一、用於市區道路兩側施工,僅可單向通行者。

十二、用於交流道減速車道養護施工者。

十三、用於交流道加速車道養護施工者。

十四、用於道路阻斷情況嚴重,無法開闢便道,必須繞道行車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