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輔助標誌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42條
施工標誌,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,車輛應減速慢行或改道行駛。設於施 工路段附近。

本標誌為菱形或長方形,橙底黑字黑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,具反光性 能,菱形標準型牌面邊長七十公分,放大型牌面邊長九十公分,長方形長 一百公分,寬六十公分;其裝設方法與一般豎立式標誌同。本標誌牌面依 其設置及功能分為下列數種:

一、用於前方道路施工。

二、用於前方道路封閉。

三、用於道路施工-車輛改道行駛及指示改道方向。

四、用於部分車道封閉,改單線管制行車。

五、用於移動性施工,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或養護,車輛駕駛人應減速 或變換車道行駛時,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後方,背面斜插橙色旗 幟二面或於車身明顯處加設閃光燈號。圖例如下:

道路封閉路段如需要利用其他道路繞道行駛維持交通時,除應設置道路封 閉標誌外,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供繞道之交岔路口增設告示牌告示封閉路 段之起迄點及繞道行駛路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