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輔助標誌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38條
車輛故障標誌,用以指示前有故障車輛,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減速避讓。

本標誌為紅色中空之正等邊三角形,以鋁質或其他適當材料製作,具反光 性能,反光體為紅色,須在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可用目力辨認清楚。邊框 為白色或銀色,採用摺疊式或整體式製作之。

本標誌尺寸、樣式得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4982 之規定。

本標誌依下列規定設置,事後應即拆除:

一、行車時速在四十公里以下之路段,樹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 之路面上。

二、行車時速超過四十公里之路段,樹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 之路面上。

三、交通擁擠之路段得懸掛於車身之後部。

四、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。

本標誌樹立於地面時,應加裝支撐,其底邊距離地面不得少於六公分,且 須設置穩當。

本標誌圖例如下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