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輔助標誌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37條
告示牌,用以現有標誌無法充分說明或指示時,為維護行車安全與暢通之 需要,得設置本標誌,其中禁制性質告示牌並應有相關之管制法令方得設 置。

本標誌為方形,依設置目的之不同,區分如左:

一、警告性質告示牌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 ,提高警覺,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,為黃底黑字黑邊。圖例如左:

二、禁制性質告示牌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應嚴格遵守道路上遵行 、禁止、限制之特殊規定,為紅底白字白邊。圖例如左:

三、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 用以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交通之輔助,為綠 底白字白邊。圖例如左:

四、服務設施指示性質告示牌 用以指示行車服務設施之使用,為藍底白 字白邊。圖例如左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