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指示標誌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32條
道路通阻指示標誌「指68」,用以指示前方道路通阻狀況,設於易發生 交通阻斷之路線入口處附近。

本標誌牌面為白色,地名部位以黑色文字寫明該路段之終點地名。標牌 ( 1) (2) (3) 均可活動,視情況需要隨時安裝適當之牌面。該路段暢 通時,標牌 (1) 應以綠底白字書明「暢通」,途中阻斷時,以紅底白字 書明「封閉」。標牌 (2) 為白底,表明途中應注意之事項:如「最高行 車時速」、「當心落石」 「輪胎加鏈」等標誌縮小圖案。標牌 (3) 在 路線暢通時,以白底黑字書明「全線通行」,路線封閉時,應書明「可通 至××」等字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