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指示標誌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32-1條
替代路線指引標誌,用以指示替代路線可通往之地點、方向、里程及替代 路線之公路路線編號,並引導車輛駕駛人避開易壅塞路段。

本標誌為螢光黃綠底黑字黑色邊線,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 號標誌一致。本標誌下緣應設置「替代路線」附牌,與「地名方向指示標 誌」區別。圖例如下:

本標誌設於替代路線之重要路口或路段中。「指 69」、 「指 69.1」 用 以指示通往地點之方向,設置於路口上游處,「指 69.2」、 「指 69.3 」用以指示通往地點之里程,設置於路口下游處或路段中,其公里數以整 數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