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
指示標誌
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24條
渡口標誌「指6○」,用以指示前方設有渡口,備有渡船可供車輛過渡, 設於距離渡口一五○公尺附近顯明之處,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。附 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。
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