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指示標誌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21條
修理站標誌「指57」,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汽車修理場所。設於 距離修理站一○○公尺附近之處,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。附牌之製 作與停車處標誌同。

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