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指示標誌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20條
救護站標誌「指56」,用以指示衛生所及經政府指定之醫療救護處所在 地,設於距離以上處所一公里以內為原則,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。

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。

本標誌為白底藍邊紅色十字圖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