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指示標誌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19條
人行天橋標誌「指54」、人行地下道標誌「指55」,用以指示行人穿 越天橋或地下道入口之位置。設於天橋或地下道入口附近,並得以附牌指 示其方向。附牌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。

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