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指示標誌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18-4條
運輸場站標誌,用以指示運輸場站之位置。設於鄰近道路適當之處,並得 以附牌指示方向、距離及中英文站名。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。

捷運車站圖例如下:

航空站圖例如下:

港埠圖例如下:

鐵路車站圖例如下:

高速鐵路車站圖例如下:

公路汽車客運車站或轉運站圖例如下:

纜車站圖例如下:

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。

若不同運具共用場站時,得以共面方式設置;其圖例如下:

本標誌圖案必要時得加繪於其他指示標誌適當位置,航空站、港埠、鐵路 車站及高速鐵路車站並得以文字說明該場站種類或場站名稱;其圖例如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