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指示標誌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17條
里程牌「指45」,用以指示公路之里程,設於高速公路及一般公路,以 公路起點為零公里,順路線行進方向每隔一公里在兩側路旁各設一面,牌 面所標之數字,為該點距離起點之公里數。

本牌牌面與行車方向垂直,豎立方法同一般標誌。

本牌為綠底白字。圖例如左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