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指示標誌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14條
公路收費站預告標誌「指42」,用以指示前有收費站及其距離,告示車 輛駕駛人應準備減速停車繳費。設於各收費站之收費柵門前一至三公里處 。圖例如左:

本標誌為紅底白字白色邊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