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指示標誌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12條
公路休息站預告標誌「指4○」,用以指示前有休息站及其里程。分別設 於距離休息站進口二公里及一公里處。圖例如左:

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色邊線,並應註明休息站名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