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指示標誌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09條
高(快)速公路出口標誌「指37」,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方向及出口之位 置。設於交流道出口匝道與主線間之三角頂端上或鄰近處。

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。

本標誌得視需要增設交流道名稱附牌。圖例如下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