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指示標誌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08條
高(快)速公路交流道名稱標誌「指 36 」,用以指示交流道之編號及中 文名稱,並以交流道中心點整樁里程數為交流道編號之號碼;其有多次出 口者,應於編號後加上大寫英文字母區分。圖例如下:

本標誌為黃底黑字黑色邊線,為出口預告標誌及出口標誌之附屬標誌,得 視需要設置於高(快)速公路出口將近之處,其裝置方式如下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