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指示標誌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07條
高速公路出口處街名里程標誌「指35」,用於交流道密集之都會地區, 因出口預告標誌不能依規定設置時,以本標誌指示前方數個出口連接之街 名及里程。設於通往同一市區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五○○公尺處。

圖例如左:

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,配合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設置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