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指示標誌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06條
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「指34」,用以指示前方通往同一地點有兩處以 上之出口。設於第一處出口之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一公里處。圖例 如左:

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,依前條圖例設置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