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指示標誌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05-2條
高(快)速公路高乘載車道起(終)點預告標誌,用以指示前方車道一定 距離處為高乘載車道之起點或終點。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 線。

「指 33-2.1 」標誌,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二公里適當處;「指 33- 2.2 」標誌,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;「指 33-2.3 」標 誌,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五百公尺適當處;「指 33-3.1 」設於高乘 載車道終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;「指 33-3.2 」標誌,設於高乘載車道終 點前適當處。圖例如下:

指 33-2.1 指 33-2.2 指 33-2.3 指 33-3.1 指 33-3.2 因受限制致無法依序設置「指 33-2.1 」、「指 33-2.2 」、「指 33-2. 3」等三處預告標誌,除「指 33-2.3」為必要設置,得僅於高乘載車道起 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設置「指 33-2.2」標誌一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