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5-2條
高(快)速公路高乘載車道起(終)點預告標誌,用以指示前方車道一定
距離處為高乘載車道之起點或終點。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
線。
「指 33-2.1 」標誌,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二公里適當處;「指 33-
2.2 」標誌,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;「指 33-2.3 」標
誌,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五百公尺適當處;「指 33-3.1 」設於高乘
載車道終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;「指 33-3.2 」標誌,設於高乘載車道終
點前適當處。圖例如下:
指 33-2.1
指 33-2.2
指 33-2.3
指 33-3.1
指 33-3.2
因受限制致無法依序設置「指 33-2.1 」、「指 33-2.2 」、「指 33-2.
3」等三處預告標誌,除「指 33-2.3」為必要設置,得僅於高乘載車道起
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設置「指 33-2.2」標誌一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