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指示標誌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05-1條
高(快)速公路出口距離標誌,用以指示前方交流道出口之距離。

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線條及白色邊線。「指 33-1 」、「指 33-1.1 」 、「指 33-1.2 」依序設於交流道出口減速車道起點前方三百公尺、二百 公尺及一百公尺處。圖例如下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