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 指示標誌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03條
車道指示標誌「指 29 」,用以指示通達地點應行駛之車道。懸掛於應進 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。圖例如下:

指 29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,箭頭應向下分別正對各該車道之中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