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 附則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144條
有關汽車檢驗、登記、發照及駕駛人、技工考驗、登記、發照,公路監理 機關於必要時,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辦理,其委託作業及監督要點,由交 通部另定之。

前項各項業務所需各種書、表、證、照格式,由交通部另定之。

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規則申請登記時,得越區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 記,其越區之異動連線作業要點,由交通部另定之。

第145條
(刪除)
第146條
本規則施行日期另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