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 汽車裝載行駛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98條
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(車道數計算,不含車種專用車道、機車優 先道及慢車道),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,並應遵守下列規定:

一、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,除準備左轉彎外,不得在內側車 道行駛。

二、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,行駛速度較慢時,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,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。

三、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、救護車、警備車、工程救險車,內外側車道均 可行駛。

四、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,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,無直行車道者 ,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。但在交通壅塞時,內、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,逐車交互輪流行駛,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。

五、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,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。

六、變換車道時,應讓直行車先行,並注意安全距離。

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,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。

汽車在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數不同之道路,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行駛外, 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行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