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 汽車裝載行駛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94條
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,除擬超越前車外,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,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,迫使前車讓道。

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,不得任意驟然減速、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。前車如須減速暫停,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,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。

汽車行駛時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,不得在道路上蛇行,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。

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,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 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,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,避讓其優先通行,並不得 在後跟隨迫近。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