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 汽車裝載行駛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92條
汽車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,不得按鳴喇叭:

一、行近急彎,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。

二、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。

三、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。

前項按鳴喇叭,應以單響為原則,並不得連續按鳴三次,每次時間不得超 過半秒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