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 汽車裝載行駛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91條
行車遇有轉向、減速暫停、讓車、倒車、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 駕駛人之手勢,應依下列規定:

一、右轉彎時,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,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 向上,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。

二、左轉彎時,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,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 平伸,手掌向下之手勢。

三、減速暫停時,應顯示燈光,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,手掌向後 之手勢。

四、允讓後車超越時,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,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 五度垂伸,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。

五、倒車時,應顯示倒車燈光,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,手掌向後並前 後擺動之手勢。

六、變換車道時,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。

汽車行駛時,不得任意以迫近、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,迫使他車 讓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