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 汽車裝載行駛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89條
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方向盤、煞車、輪胎、燈光、雨刮、喇叭、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 行車紀錄器、載重計與轉彎、倒車警報裝置等須詳細檢查確實有效。

二、行車執照、駕駛執照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必須隨車攜帶之證件,均應攜 帶。

三、隨車工具須準備齊全。

四、兒童須乘座於小客車之後座。

五、駕駛人、前座、小型車後座及大客車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區域之 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。

六、起駛前應關閉汽車駕駛人視線範圍內之娛樂性顯示設備。但提供行車 輔助顯示,不在此限。

七、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,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,並應讓行 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。

前項第一款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之汽車,未依規定裝設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 作或未使用紀錄卡或未按時更換紀錄卡時,不得行駛。前段紀錄卡應妥善 保存一年備查。

第一項第一款應裝設載重計或轉彎、倒車警報裝置之車輛,未依規定裝設 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作或載重計其鉛封破損不完整時,不得行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