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 汽車裝載行駛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88條
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,應依下列規定:

一、載物者,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,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, 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,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,寬度不得超過把 手外緣十公分,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,伸出車尾部分,自 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。

二、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,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 定座位者,得附載一人。

三、附載坐人後,不得另載物品。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 安全者,不在此限。

四、附載坐人不得側坐。

五、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。

六、裝載容易滲漏、飛散、氣味惡臭之貨物,能防止其發洩者,應嚴密封 固,裝置適當。

七、附載坐人、載運貨物必須穩妥,物品應捆紮牢固,堆放平穩。

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:

一、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,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,並 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。

二、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,並無毀損、鬆脫或變更之情事。

三、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,於顎下繫緊扣環,安全帽並應 適合頭形,穩固戴在頭上,不致上下左右晃動,且不可遮蔽視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