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 汽車裝載行駛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86條
貨車必須附載隨車作業人員者,除駕駛人外,應依下列規定,並須隨時注 意行車安全。

一、大貨車不得超過四人,小貨車不得超過二人。

二、工程或公用事業機構人員,佩帶有服務單位之證章或其他明顯識別之 標記者,搭乘大貨車不得超過二○人,小貨車不得超過八人。

三、漁民攜帶大型捕魚工具,非客車所能容納者,搭載大貨車不得超過一 六人,小貨車不得超過八人。

四、大貨車載運劇團道具附載演員不得超過一六人,小貨車不得超過八人 。

五、大貨車載運魚苗附載拍水人員不得超過一二人。

六、大貨車載運棺柩附載人員不得超過一六人。

七、大貨車載運神轎附載人員不得超過一六人。

前項附載人員連同裝載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,如貨車為廂型貨車時, 應在車廂之內。框型貨車其裝載總高度已達三公尺之貨物上不得附載人員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