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 汽車裝載行駛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85條
汽車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,不得擅自附掛拖車行駛。但故障車輛應以救 濟車或適當車輛牽引,牽引裝置應牢固,兩車前後相隔距離不得超過五公 尺,牽引車前端,故障車後端及牽引裝置應懸掛危險標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