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 汽車裝載行駛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80條
貨車裝載整體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填具申請書,繪製裝載圖,向起 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,憑證行駛:

一、裝載整體物品之長度、高度、寬度超過前條之規定者。

二、裝載整體物品之軸重、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超過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、第三款限制者。

前項裝載整體物品行駛於高速公路之汽車,其長度超過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,重量超過前項第二款規定,寬度超過三‧二五公尺,高度超 過四‧二公尺者,接受申請之公路監理機關應先洽經高速公路管理機關認 可後,始得核發通行證。

同一事業機構或公司行號,經常以同一汽車裝載同一性質規格之物品時, 得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核發六個月以內之臨時通行證。

裝載第一項、第二項物品,應於車輛前後端懸掛危險標識;日間用三角紅 旗,夜間用紅燈或紅色反光標識,紅旗每邊之長度,不得少於三十公分。

如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該項物品之裝載行駛有特別規定者,應遵守 其規定。

裝載第一項、第二項物品之汽車,行駛路線經過不同之省(市)時,其臨 時通行證之核發,應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,經過高速公路時,除有 特殊狀況外,應行駛外側車道,並禁止變換車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