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 汽車牌照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8條
汽車牌照包括號牌、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,為行車之許可憑證,由汽車 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,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繳清其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章、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及未繳納之汽車燃料 使用費並檢驗合格後發給之。但拖車號牌及拖車使用證得由使用人申請之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