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 汽車裝載行駛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79條
貨車之裝載,應依下列規定:

一、裝載貨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。

二、裝載物必須在底板分配平均,不得前伸超過車頭以外,體積或長度非 框式車廂所能容納者,伸後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百分之三十, 並應在後端懸掛危險標識,日間用三角紅旗,夜間用紅燈或反光標識 。廂式貨車裝載貨物不得超出車廂以外。

三、裝載貨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。

四、裝載貨物高度自地面算起,大型車不得超過四公尺,小型車不得超過 二.八五公尺。

五、以大貨車裝載貨櫃者,除應有聯鎖裝置外,不得超出車身以外。

六、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砂石、土方。

除前項第二款之情形外,車身欄板應扣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