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 汽車裝載行駛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78條
客車之載運,應依下列規定:

一、載運乘客不得超過核定之人數。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 定總重量者,不在此限。

二、拒載患有傳染、瘋狂病及攜有惡臭物品之乘客。

三、計程車不得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。

四、計程車在設有停車上客處標誌之路段,應在指定之上客處搭載乘客, 不得沿途攬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