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 汽車裝載行駛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77條
汽車裝載時,除機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,應依下列規定:

一、裝置容易滲漏、飛散、氣味惡臭之貨物,能防止其發洩者,應嚴密封 固,裝置適當。

二、載運人客、貨物必須穩妥,車門應能關閉良好,物品應捆紮牢固,堆 放平穩。

三、貨車駕駛室或小客車之前座乘人不得超過規定之人數。

四、車廂以外不得載人。

五、後車廂之貨物上不得附載人員。

六、框式貨車後車廂不得載人。

七、特種車除因其專門用途使用時必須附載之人員物品外,不得用以裝載 客貨行駛。

八、小型汽車應依核定附掛拖車,且附掛之拖車應僅限於裝載露營、休閒 遊憩、防疫及救災用具使用,且其車門應能關閉良好,物品應捆紮牢 固,堆放平穩,行駛中不得附載人員及其側面車窗不得向外開啟。

九、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,應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指示,或交通勤 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停車過磅。

十、小型汽車置放架,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:

(一)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。如裝置於車輛後側,其長度不應超過 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;如裝置於車頂,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。

(二)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