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 汽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登記及考驗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75條
汽車駕駛人或汽車修護技工申請變更、換照、補照、登記,規定如下:

一、汽車駕駛人或汽車修護技工之姓名、出生年、月、日、住址有變更者 應填具異動登記書,檢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,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。

二、變更姓名、出生年、月、日者,應將原照註銷,換發新照;變更住址 ,就原照背面地址欄簽註之。

三、汽車駕駛執照或汽車修護技工執照遺失或損毀時,應填具異動登記書 ,並繳驗第五十條第六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有效 之汽車駕駛執照向公路監理機申請補發或換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