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 汽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登記及考驗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72條
申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考驗者,應具有下列之資格:

一、年齡滿十八歲。

二、學歷或經歷合於下列各目之一者。

(一)高中(職)或相當高中(職)之軍事以上學校之汽車、農機、重機 械或機械科畢業者。

(二)高中(職)或相當高中(職)之軍事以上學校非前目所列之科系畢 業,並從事汽車修護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。

(三)領有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者。

(四)接受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辦理之汽車修護訓練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 上,並從事汽車修護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。

(五)從事汽車修護相關工作四年以上者。

前項第二款所指從事汽車修護相關工作不包括學習與實習,由政府立案汽 車廠商證明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