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 汽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登記及考驗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71條
汽車修護技工執照,為修護汽車之執業憑證,由公路監理機關考驗合格後 發給,其考驗日期由公路監理機關公告之。